物业管理研究
案例分析(四十七)
小区绿化架坍塌砸伤居民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十万元
[案例简介] 家住真华路的顾小姐诉称,2008年9月6日下午,其与丈夫在小区内打完羽毛球,坐在小区内一处绿化架下休息时,绿化架突然坍塌,将两人压伤。于是,顾小姐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开发商辩称,坍塌的绿化架产权并非公司所有。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并无义务对坍塌的绿化架进行维修,且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设施管理也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进行的。另外,物业公司已经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万多元。 经鉴定,原告被重物砸伤,致第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设施负有管理职责,而其疏于管理,致使小区绿化架接口锈化后突然坍塌,砸伤原告,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开发商无须承担责任。因而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顾小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0万元。
[案例点评] 1、小区内绿化架属于公共设施,对于小区内绿化架进行维修保养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能疏于管理,也不该推卸应尽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依法有据。 2、由此引申出:凡是小区内所有的共用部位、所有的公共设施,包括健身设施、儿童乐园设施、走廊顶棚设施、雨棚或凉棚设施、绿化架设施、河道栏杆设施、喷水排水的设施、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摩托车等停车棚设施,凡此等等,不一一例举,物业公司都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应列入月检、季检、年检的计划安排,检查时,对发现的诸如生锈或接口锈化的问题,应及时油漆或更新,以消除安全隐患。反之,如果物业公司不作为,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伤害他人或危及他人生命的不安全后果,那么,由此承担类似上述案例判决的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但愿不要发生也不要承担这样的后果。(光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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