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是否按时缴纳物业费纳入干部考察

北京市平谷区近日曾发文要求监督干部8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而怀柔区在提拔干部中已经要综合考虑干部8小时以外的情况。今年以来,共就48名处级职位拟任人选在社区中的表现充分征求了所在社区党组织意见,包括是否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是否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是否存在邻里不和谐等十项内容。

  今年5月,北京平谷印发了一份将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向“8小时以外”延伸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未来纪委部门将把党员干部的监督之手“伸”向他们下班之后的生活圈、社交圈和休闲圈,吃饭、婚丧嫁娶、打高尔夫、出入私人会所、老乡会、同学会这些易存违规风险的“下班后生活”,都将进入纪委的监督视线。早在2014年7月,密云就建立由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城市跟社区负责人等组成的100名干部监督员队伍,加强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并定期向组织部分汇报监督情形。外省市也有多地出台监督干部8小时以外生活情况的相关措施。

  市委组织部昨天发布的一则消息显示,在怀柔区,干部8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已经进入了干部考察的范畴。怀柔区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方面,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全面多维了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的考察了解,以便全面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其中重要一部分就是抓好“8小时以外”的考察。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全面掌握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区委组织部将干部考察工作向社区进行了延伸。今年以来,共就48名处级职位拟任人选在社区中的表现充分征求了所在社区党组织意见,包括是否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是否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是否存在邻里不和谐等十项内容。

  此外,怀柔区还将建立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对平时了解到的干部有关信息进行收集记录,作为领导班子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半年向区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全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情况。对拟提拔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坚持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同时要加强综合分析,避免误伤好干部。对那些因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而得罪人的干部,旗帜鲜明地予以提拔重用,为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有位,在全区切实树立良好用人导向。(北京青年报)

公安部长强调大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切实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7月7日在京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孟建柱同志批示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刻汲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教训,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坚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郭声琨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就维护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孟建柱同志就汲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教训、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作出专门批示。我们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始终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增强做好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郭声琨深入分析了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他强调,开展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排查要全面、措施要务实、整改要到位。要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及时修订消防设计标准,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从严把好新建高层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关口。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拳纠治、铁腕治理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等突出问题,决不让高楼大厦“带病”运行。要切实规范日常管理,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和居(村)委会、社区常态化巡查检查,明确并落实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进楼入户式消防常识普及和消防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提升高层建筑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

 

郭声琨要求,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作为加强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思路,着力破解影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各级政府要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现代城市建设的一条铁律,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建设发展,统筹考虑高层建筑安全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要积极倡导多元共治,着力形成政府、社会、公民等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格局。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积极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高层建筑火灾预警预防能力。要加大相关特殊装备器材研发力度,不断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控科技水平和灭火救援装备科技含量。

 

郭声琨强调,要加强统筹、强化协作,着力形成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将这次综合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次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来抓,切实落实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会商研究、联合执法的实体化运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次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公安工作全局统筹谋划,调动各警种、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依法严厉查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同时,大力加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技战术研究,着力提升攻坚克难的“硬本领”,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能够随时“拉得出、灭得了、打得赢”。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永清主持会议。公安部副部长李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在会上发言。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省、市、县三级政府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会议播放了《伦敦大火警示录》专题片。

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 – 2017)

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本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形成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为加强和创新特大型城市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力争至2017年:完善住宅小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的职责;形成以住宅小区为基础单元的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机制,业主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区共治能力明显增强;建立“质价相符、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协商和监督机制,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解决住宅小区中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广大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1.细化完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职责清单。按照“谁监管行业谁负责、谁主管市场主体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分工、明晰管理边界,配套编制涉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若干问题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导手册,明确发现渠道、处置要点、操作路径、时间节点要求等。

2.做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做实市、区县、街镇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常态化运作,明确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及时牵头协调解决住宅小区中跨部门、跨领域问题。建立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督促考核和工作评价机制。各区县、街镇要落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措施。市级层面联席会议每半年召集一次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和解决阶段性工作问题;区县层面联席会议每季度召集一次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协调本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街镇层面每月召集一次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区、居民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本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问题。

3.整合街镇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力量。结合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街镇层面城市综合管理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领域的组织推进、协调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对部分区域面积较大、常住人口较多、住宅小区规模较大(如大型居住社区)的街镇,可结合区域实际,探索设置若干社区工作站。

4.建立和完善由街镇牵头协调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由街镇负责协调各专业管理派出机构,处置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相关事务。结合本市街镇党政机构改革和街镇基层“强身”,赋予街镇对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建议权,依据职责清单和规定的业务流程对各类专业派出机构落实法定职责和处理相关事务进行督办,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和管理要求,行使考核评价权力。

5.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向住宅小区延伸覆盖。在本市住宅小区中实施网格化管理,帮助建立长效常态的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跟踪机制、全面集中的数据共享利用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设到位。

6.健全住宅小区综合执法模式。拓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容,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一步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拓展,将住宅小区内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单执法事项,群众诉求迫切、需要快速查处、相关部门缺乏执法力量的执法事项,以及矛盾突出、涉及多家执法主体、需要集中力量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交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逐步实现住宅小区城管综合执法全覆盖。以联动联勤为方式,进一步强化城管综合执法与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等专业执法在住宅小区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7.强化考核督查力度。把问题是否及时有效解决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以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通过加强条与条、条与块的相互监督,促进市、区县、街镇有关问题的解决。委托社会机构开展第三方测评,实施绩效评估。进一步形成市、区县、街镇分层考核督查机制,形成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的跟踪督办和问责机制,形成将考核督查的结果与相关部门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

(二)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1.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

促进收费公开透明。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应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主动公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新建项目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不同类型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和人力资源成本构成等,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等信息,供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价格时参考。

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作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困难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对售后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和未成立业委会的早期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事务的协商协调、指导监督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各区县继续对收不抵支的“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实行考核达标奖励补贴,至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

对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予以支持。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支持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支持业主树立事先计划、账目公开、多退少补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强化业主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设备养护、房屋维修、成本控制等管理服务水平。

2.研究落实物业服务行业税收政策。继续落实好国家和本市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财税扶持政策。研究物业服务行业“营改增”后各类运营模式的税收衔接工作。鼓励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开展专业服务外包。研究完善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模式的物业服务收费票据管理等配套政策。

3.强化物业行业监管。

加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力度。细化各等级资质具体条件,对企业人员、物业项目、管理制度等提出统一的定性和定量审核标准,加强日常专项检查。

继续完善和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全部纳入招投标平台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的,纳入招投标平台管理。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操作流程,提高招投标信息化监管水平,逐步将招投标具体操作事务和管理下沉到区县房管部门,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竞争环境的形成。进一步规范物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代理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代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针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项目的筛选、甄别、优选能力。

加快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优化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的发现、处置等流程,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信息的公开力度,并将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4.推动物业行业创新转型发展。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行业协会力量,推动企业的整合、改制、兼并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形成以示范龙头企业为引领,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现代物业服务企业集群。加快培育专业服务市场,引导规模小的物业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探索物业管理的增值服务新业态和多元发展新模式。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服务管理优势,从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出发,不断挖掘潜在市场和商业机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延伸服务链条,推动物业服务链向社区服务(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现代物流、社区商务、房屋租售、居家养老等领域延伸。

5.促进本市劳动力在物业行业就业。调整本市劳动力和特定人员在物业行业的就业促进政策,在适度提高对吸纳特定人员就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对上述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个人补贴,进一步提升上述人员在物业行业的就业数量。

(三)发挥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作用,增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能力

1.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探索在居委会设立物业环境专业委员会。有条件的居民区,合法有序推进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2.优化完善业主自我管理规制。完善制度,强化指导、监督和服务,进一步规范业委会的日常运作;推动符合业委会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抓紧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对尚无条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由街镇牵头、居委会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完善自我管理。对已成立但矛盾相对突出、运作不规范的业委会,由街镇、居委会重点关注、指导、监督,提升业主自我管理能力。进一步积极引导业主大会、业委会依照示范文本,修订本住宅小区相关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规范业主物业使用行为,明确违约行为的处置方式和相应责任,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代为履行、代为改正的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实施《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总结推广已有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发动,营造氛围,积极培育和倡导文明居住意识,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和文明居住行为,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形成。

3.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依托现有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上海市房地产学校、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等培训场地资源,在全市设立东、西、南、北、中五个公共实训基地。基地建设、场地租金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县政府予以支持。逐步调整场地功能,完善培训项目,改造实训设备,提升实训能级,至2016年底使五个实训基地既全面覆盖又各有侧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业务范围的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各类培训需求。不断完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切实帮助业委会成员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帮助居委会及相关管理人员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加大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补贴力度,其中居委会、业委会、社会中介机构、房管部门和街镇等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区县政府予以解决。

4.建设住宅小区基础信息平台。根据加快建设全市统一房屋数据库的安排,加快推进“一库三系统”建设,即在利用整合现有商品房、公房等数据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市统一动态更新的房屋数据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住宅小区业务协同办理系统;完善行业行政监管系统功能;拓展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系统功能。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由市、区县政府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5.建立居住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业主(使用人)居住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将住宅小区内拒不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6.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完善住宅小区矛盾化解长效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住宅小区纠纷,所需经费由区县和街镇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充实人民调解专业力量,配足调解人员,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力争实现街镇层面调解工作的全覆盖。

7.培育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住宅小区管理事务。进一步发挥专业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培育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行项目化操作,引导其参与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物业选聘、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矛盾纠纷化解等住宅小区事务。到2017年,全市每个区县培育若干个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实现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住宅小区管理事务工作,形成专业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的社区治理模式。

(四)整合各方资源,解决住宅小区民生突出问题

1.推进住宅小区电力设施改造和理顺供电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市电力公司负责制定改造方案,2017年底全面完成改造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调整住宅供电配套费收费标准,理顺住宅小区供电管理体制。

2.加快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改造更新。制定《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三年行动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经费由市政府予以支持。对接电梯安全评估结论,研究明确修理改造更新的资金筹集原则和渠道,制定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早期商品房、“售后房”、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以及混合型住宅等小区老旧电梯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修订《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制订《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修理改造更新的长效机制。

3.加快住宅小区老旧消防设施改造更新。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改造、更新住宅小区老旧消防设施,整治住宅建筑消防通道堵塞、楼道堆物、消防设施缺损等问题。修订完善住宅小区消防地方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新建住宅消防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4.加快二次供水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新建和存量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产权逐步移交供水企业,并由供水企业切实落实管养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养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供水企业管水到表,确保供水水质得到持续保障。供水企业接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供水企业承担的管养经费列入供水成本,并纳入供水企业成本规制、成本监审范围,通过价格机制逐步解决。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支出及水泵运行电费仍按原渠道由业主承担。在水价调整到位前,研究过渡阶段的解决措施。2015-2017年,每年完成2000万平方米左右的老旧住宅二次供水改造。

5.加快住宅小区积水点改造。针对本市住宅小区暴雨积水问题,区分类别,加以改造。对由于住宅小区外围区域地势较高引起的倒灌,由水务管理部门结合《上海市易积水区域改造方案》的制订,分步实施市政排水管道等设施的改造。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排水管道等设施不完善的老旧小区,由区县、街镇牵头督促,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改造,区县政府予以适当支持。对汛期的应急排水需求,由水务(防汛)部门牵头,会同消防、房管等部门,配合住宅小区,及时抢险处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600多个住宅小区积水点改造工作。

6.完善住宅质量的投诉处理。制订出台本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专职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单位负责接待和处理调解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加快研究推行实行住宅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办法。落实分户验收复核抽检制度。建立住宅工程保修节点质量评定制度。修订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

7.加大老旧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力度。提高住宅小区绿化养护专业化水平,拓展专业养护覆盖面,妥善处置住宅小区大树遮阳挡风、损绿毁绿等问题,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绿化布局和绿化品质。

8.加大违法建设、群租等顽症治理力度。继续完善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群租”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发现、报告、劝阻、处置机制,落实管理主体相应责任、建立处置工作规范,有效整合法律、行政、社会和社区规范等资源,整治和消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引发重复信访的违法违规使用房屋的行为。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专业机构开展住宅小区闲置住房的代理经租,通过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保障,从源头上遏制“群租”现象的蔓延。

9.努力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结合区县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制定实施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专项计划。鼓励住宅小区利用闲置地块、绿地的地下空间新建停车场(库)。针对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住宅小区,研究选择合理区域集中建设大型停车场(库),作为周边住宅小区的定向停车场(库)。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共享停车资源、实施错时停车。支持住宅小区挖潜增建停车设施,推广住宅小区机械式停车。保障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停车位的基本供应水平,严格贯彻落实本市有关新建住宅配置停车位的最低技术指标要求。修订调整相关法规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建设土地获取、容积率、绿化率等方面的规定,降低建设成本。研究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对有关住宅小区车位规划建设、产权登记、交易、收费管理、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约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加以明确。

10.加快解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历史遗留问题。对1996年6月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前,部分商品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失的,对业主未交部分,相关区县、街镇要引导相关住宅小区业委会、业主依据法规作出补建决定,参照政策出台后的筹集标准,按照“业主出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对1996年6月至2000年底期间,部分商品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应交未交问题,由相关区县负责追缴;在相关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做出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决定、并已足额筹集的基础上,对因企业破产、歇业确无法追缴的,由区县政府支持代为补建落实解决。同时,研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续筹机制,出台《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指导办法》,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指导全市面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相关情形,并研究对拒交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制约机制,鼓励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予以代收。

11.加快解决售后房小区的三项维修资金历史遗留问题。对原以职工住宅立项的有关“售后房”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不足部分,按初始筹集标准,由市、区县政府共同支持解决。在此基础上,将“售后房”小区维修资金由三项归并为一项,使“售后房”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模式、再次筹集方式与商品房住宅小区并轨。

三、实施步骤

依据“锁定目标,分解任务,各司其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一验收”原则,分三阶段实施:

(一)工作启动阶段(2015年上半年)。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既定分工和原则及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和操作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并组织宣传、培训工作。各区县研究本区县实施意见及步骤,细化具体措施,全面启动相关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各区县和责任部门、实施单位按分工原则、职责清单和方案、计划,全面推进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过程中加强监督指导和问责督办。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下半年)。总结本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经验,验收各项既定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在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

 

“上海物业APP” 试运行启动大会召开

9月29日,由市房管局、《新民晚报》社、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共同主办的“智慧上海、创新物业—上海物业APP试运行启动仪式”在长宁区古北市民中心举行。

根据《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任务安排,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物业服务能级,市房管局高度重视住宅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旨在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共用、共享的管理和便民服务平台。目前,已完成覆盖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监管平台和“上海物业APP”服务平台建设,并着力推广应用。

上海物业APP平台已经具备小区资讯、房屋报修、一键缴费、新民社区、特色服务、随手拍、邻里圈、物业评价等功能板块。业主用户可以通过上海物业APP实时查询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信息,支付停车费、物业费,发起社区商务服务需求等,实现房屋及设施设备报修及投诉,进行业主大会意见征询、表决,了解社区新闻、政府资讯及其他商业服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海物业APP了解全市面上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本小区服务信息和通知、温馨提示,受理业主用户报修和投诉,回应业主用户诉求。房管部门通过上海物业APP平台实时检查巡查本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状况、物业服务状况,也可授权委托专业机构发布物业服务市场信息,促进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住宅小区是市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以解决住宅小区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坚持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为加强和创新特大型城市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发挥各级政府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整合资源,合力推动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二是市场主导、专业服务。加快实现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进一步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市场。三是问题导向、聚焦民生。聚焦安全隐患和顽症难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着力解决住宅小区中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突出问题。四是居民自治、社会参与。发挥居民自治作用,调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提升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自治能力,强化居委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功能,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完善住宅小区管理体制、机制,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以住宅小区为基础单元的住宅小区自治和社区共治机制,业主自我管理能力和住宅小区社区共治能力明显增强;建立“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协商和监督机制,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解决住宅小区中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居民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到2020年,形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超大城市管理相适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新模式。

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一)推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专业服务主体责任落实。修订完善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服务的责任清单,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导手册,明确市、区县相关部门、管理单位和水、电、气等专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切实强化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住宅小区。

(二)做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做实市、区县、街镇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市相关部门、区县、街镇要明确同级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及时牵头协调解决住宅小区中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社区、居民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本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问题。

(三)建立健全街镇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加强街镇层面的联勤联动,完善行业管理、城管执法、作业服务之间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使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职责真正落实到基层一线。

(四)推动城市网格化管理进住宅小区。在本市住宅小区中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居委会等对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的发现能力,畅通报送渠道,加大城市网格化管理对住宅小区内综合管理问题的处置解决力度,推动街镇和社区基层从发现、受理、处置解决的有效循环,提高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

(五)落实住宅小区城管综合执法。适度拓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容,推动城管综合执法进住宅小区,逐步实现住宅小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对大型居住社区、城郊结合部和人口密度高的区域,适度增加城管综合执法力量配置。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对协商困难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等参考信息。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售后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和未成立业委会的早期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事务的协商协调、指导监督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各区县继续对收不抵支的“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实行考核达标奖励补贴,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对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予以支持,加快形成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提升物业行业监管水平。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动态检查和企业资质升降奖惩机制。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完善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信息的公开力度,并将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三)推动物业行业创新转型发展。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整合、改制、兼并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引导规模小的物业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新型社区商业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条,不断满足潜在的市场需求,提升服务能力,实现物业服务升级转型。

(四)促进本市劳动力在物业行业就业。调整本市劳动力和特定人员在物业行业的就业促进政策,在适度提高对吸纳特定人员就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对上述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个人补贴,进一步提升上述人员在物业行业的就业数量。

四、发挥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作用,增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能力

(一)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探索在居委会设立物业环境专业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居民区合法有序推进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完善优化业主自我管理规制。修订和完善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规范居民居住生活秩序和行为;推进实施《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积极培育和倡导文明居住意识,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和文明居住行为,探索对不文明居住行为的惩戒制约机制;逐步提高业主大会组建率和业委会运作规范率,对尚无条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由街镇牵头、居委会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加强自我管理。

(三)建立居住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业主(使用人)居住信用管理制度,将住宅小区内拒交物业服务费、拒不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四)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化解住宅小区矛盾的作用。完善住宅小区矛盾化解长效机制,充实人民调解专业力量,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街镇层面调解工作的全覆盖。人民调解员调解住宅小区纠纷所需经费,由区县和街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五)积极培育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住宅小区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探索专业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的社区治理模式,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为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物业选聘、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矛盾纠纷化解等住宅小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逐步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住宅小区事务管理工作。

五、整合各方资源,解决住宅小区民生突出问题

(一)加大老旧设施设备改造和居住环境改善力度。落实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方案。加快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易积水区域,逐年分批实施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开展对住宅小区的老旧消防设施、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续筹,对住宅小区的老旧消防设施、老旧电梯等高风险隐患设施,实施更新改造。通过规划、建设、管理等措施,努力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加大老旧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力度,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绿化布局和绿化品质。完善住宅质量的投诉处理机制,制订实施专项管理办法。

(二)持续开展违法建设、“群租”等顽症治理。继续完善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发现、报告、劝阻、处置机制,落实管理执法主体相应责任,建立快速处置工作流程。整合法律、行政、社会和社区规范等资源,整治和消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信访的违法违规建设和使用房屋的行为。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专业机构开展住宅小区闲置住房的代理经租,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保障,从源头上遏制“群租”现象蔓延。

(三)加快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完善续筹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问题。对特定期间规定范围的住宅小区,按照“业主出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原以职工住宅立项“售后房”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缺失问题,按照初始筹集标准,由市、区县政府支持解决。在此基础上,“售后房”小区维修资金由三项归并为一项,与商品房住宅小区并轨。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初始归集额30%的住宅小区,制定完善续筹办法,建立维修资金续筹的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完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制度建设。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理清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设施的管理责任边界,形成责任清单,细化职责分工。市、区县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人口管理与服务、综合安全运行、支持本市劳动力就业等事项进一步研究协同落实机制,细化流程,加快制定制度政策和工作措施。

(三)研究落实物业服务行业税收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和本市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开展专业服务外包。研究完善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模式的物业服务收费票据管理等配套政策。

(四)推进住宅小区基础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利用整合现有商品房、“售后房”、公房等数据,加快推进覆盖全市统一动态更新的房屋数据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住宅小区业务协同办理系统,完善行业行政监管系统功能,拓展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系统功能,形成“一库三系统”的住宅小区基础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由市、区县政府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五)强化物业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围绕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和物业管理工作内容,依托现有的人才培养基地和场地资源,加快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基地建设、场地租金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县政府予以支持。加大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补贴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居委会、业委会、社会中介机构、房管部门和社区街道等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区县政府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六)加大考核督查和问责力度。依托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市、区县、街镇三级督促考核和工作评价机制。优化居委会对街镇条线部门、街镇对区县条线部门、区县对市条线部门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第三方测评制度。健全由行政监察部门牵头的跟踪督办和问责机制,将考核督查结果与相关部门的奖惩绩效挂钩。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